(2010)雁民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何光明、蔡保利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委会、陕西省广电网络公司西安分公司04管理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明,蔡保利,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委会,陕西省广电网络公司西安分公司04管理站,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何光明。原告蔡保利。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法定代表人王永福,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陕西省广电网络公司西安分公司04管理站。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号。代表人冯忠义。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光明、蔡保利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委会、陕西省广电网络公司西安分公司04管理站、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光明、蔡保利于2010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明、蔡保利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明、蔡保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