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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华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小兵、袁胜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兵,袁胜军,太平洋保险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212号原告陕西华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文。委托代理人杨二雄,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兵,出生年月日不详。身份证号不详。被告袁胜军。身份证号不详。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太平洋酒店8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小兵、袁胜军、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自行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陕西华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小兵、袁胜军、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