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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薛秀军与王和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秀军,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薛秀军被执行人:王和平薛秀军与王和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和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薛秀军于2008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薛秀军提供被执行人王和平所在单位西安树脂厂已拆迁,被执行人王和平在所在单位有拆迁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和平在西安树脂厂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中的188855、5元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不得擅自将此款发还被执行人王和平,并将此款直接付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