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单军良、刘莲莲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125号申请人单军良、刘莲莲与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0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将案款汇至本院,权利人将案款已经领取,本案到此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12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