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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苏某。被告席某。原告苏某与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审理中,本院两次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原告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