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苏某。被告席某。原告苏某与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审理中,本院两次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原告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