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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周法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周法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董某某共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15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其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表示放弃并表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周民初字第62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