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周法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周法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董某某共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15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其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表示放弃并表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周民初字第62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