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周某某等与王某某、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周某某,徐甲、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王某某,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徐乙。原告徐甲、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丙、周某某起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系同胞姐妹。2005年被告王某某谎称能够从衢州机场买到3100元一吨的低价柴油,骗取经营柴油生意的两原告信任。从2005年至2008年2月,被告王某某多次以帮助购买柴油名义,从两原告处骗取现金15810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家庭开支。2008年8月10日,被告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抓获。2008年11月26日,被告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两原告被骗取158100元至今未予返还。为此,两原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1581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两原告诉讼事实理由主张,其请求返还的款项,系被告王某某诈骗款。该款项的退赔责任,原刑事判决中已作明确处理,并已作移送执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已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丙、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小平代理审判员 牛雪仁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