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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建伟与余明君、程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伟,余明君,程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225号原告余建伟,被告余明君,被告程鸿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伟诉被告余明君程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伟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建伟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