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建伟与余明君、程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伟,余明君,程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225号原告余建伟,被告余明君,被告程鸿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伟诉被告余明君程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伟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建伟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