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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赵阳与章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凯杰。法定代理人章海锋。法定代理人朱玉柯。上诉人赵阳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阳以已与被上诉人章凯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赵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