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赵阳与章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凯杰。法定代理人章海锋。法定代理人朱玉柯。上诉人赵阳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阳以已与被上诉人章凯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赵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