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提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楼新飙与张荷仙、洪建耀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楼新飙,张荷仙,洪建耀,余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提字第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楼新飙。委托代理人陈文兵。(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荷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洪建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余小珍。申请再审人楼新飙因与被申请人洪建耀、余小珍、张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浙金民申字第47号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楼新飙以与被申请人张荷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楼新飙在本案再审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楼新飙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浦江县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2919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再审人楼新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华龙代理审判员 马美华代理审判员 王思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