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99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99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倪秋红、郭峰,系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不负任何家庭责任,2009年9月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批捕判刑,使得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甲、张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10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12月9日生长子张甲,于2007年2月2日生次子张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03年,双方建有平房三间。1993年10月,被告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1997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9月12日,被告张某又因贩毒及故意伤害罪等被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于2010年8月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2010年11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甲、张乙由原告抚养,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甲、张乙由己抚养,并提供双方结婚证,用以证明其与被告系合法夫妻之事实;被告虽然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张某于1993年10月犯盗窃罪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09年因贩毒及故意伤害等被批捕判刑,其犯罪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考虑到自己正在服刑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据公平原则及现实客观情况,应由原、被告一人抚养一个为宜,由于被告正在服刑阶段,原告也愿代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张甲由被告张某抚养,暂由原告李某代为履行抚养义务。三、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李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