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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一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新祺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上柏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上柏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校对:拟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一初字第4269号原告黄新祺,男,194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上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上柏村。负责人黄有信,任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雇佣)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祺于2010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新祺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