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知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科勒公司与温州市力士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勒公司,温州市力士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38号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444HIGHLANDDRIVE,KOHLER,WISCONSIN,UNITEDSTATESOFAMERICA)。法定代表人娜塔莉·A.布莱克(NatalieA.Black),高级副总裁、总顾问兼公司秘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瑞红,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海亮,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力士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董灵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勒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力士洁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勒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力士洁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勒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勒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科勒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曹新新审判员 白海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