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沈浩杰与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浩杰,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沈浩杰。被执行人:周建军。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12号沈浩杰诉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军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在册,另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查明,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建军尚欠申请人沈浩杰人民币5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9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