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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军乾与张永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乾,张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永波。申请执行人王军乾与被执行人张永波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张永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军乾人民币1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军乾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波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目前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0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