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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西和与周元友、张加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西和,周元友,张加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姚西和,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杰,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周元友,农民。被执行人张加其,农民。申请执行人姚西和与被执行人周元友、张加其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周元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赔偿给原告姚西和经济损失人民币17394.27元(包括已支付的13000元);二、由被告张加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赔偿给原告姚西和经济损失人民币6957.70元;三、被告周元友与被告张加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西和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元友、张加其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目前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9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