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金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李夏英、徐正华与李夏英、徐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李夏英、徐正华,李夏英,徐正华,黄元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金商初字第373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28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力(特别授权代理),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方(一般代理),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李夏英,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盟村三区126号。被告徐正华,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盟村三区106号。被告黄元方,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盟村三区126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李夏英、徐正华、黄元方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武军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元方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力、潘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夏英、徐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08年10月30日黄元方经被告徐正华担保向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借去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载明:贷款月利率为9.9‰,借款期限自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6月1日;如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该借款产生于李夏英与黄元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元方于2009年2月25日在海上失踪。该笔借款分文未还。现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夏英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利息、逾期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从2008年10月30日起计算到被告实际还款日止,由被告徐正华负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李夏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徐正华负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徐正华、李夏英身份证明、户口本、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借据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拟证明黄元方经被告徐正华担保借款150000元、黄元方于2009年2月25日于海上失踪及被告李夏英与黄元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李夏英、徐正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一并提交给二被告,二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按约履行。该债务产生于黄元方与被告李夏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黄元方于2009年2月25日在海上失踪,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夏英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徐正华系其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负连带保证责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夏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逾期息。二、被告徐正华对上述项款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夏英负担,被告徐正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马武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