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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秀宝与陈宏伟、陈爱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宝,陈宏伟,陈爱君,陈亚君,陆世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8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宝,农民。被执行人陈宏伟,农民。被执行人陈爱君,农民。被执行人陈亚君,农民。被执行人陆世环,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508号张秀宝与陈宏伟、陈爱君、陈亚君、陆世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现均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四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5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8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