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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觉明与戴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觉明,戴全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396号原告:张觉明,当湖街道香榭丽都小区10幢1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姚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全根,当湖街道宏兴小区6幢东梯四层东室。原告张觉明为与被告戴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强敏独任审判。因被告戴全根涉嫌诈骗罪被刑事侦查,故本案于2010年4月1日中止审理,2010年9月16日恢复审理。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杰,被告戴全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觉明起诉称:2008年3月1日,被告戴全根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并将其拆迁安置所得房屋宏兴小区6幢东梯四层东室房屋房产证、土地证交付给原告,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2月28日。2008年3月9日、3月10日、11月10日被告戴全根又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40000元、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7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戴全根答辩称:欠原告470000元是对的,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归还。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条4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08年3月1日、2009年3月9日、2008年3月10日、2008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320000元、60000元、40000元、50000元,合计47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戴全根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08年3月1日、3月9日、3月10日、11月10日向原告320000元、60000元、40000元、50000元,共计借款4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至今未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7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全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觉明借款4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诉讼费70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