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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迪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迪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哲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代琳。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荣。被告杭州迪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设计院)诉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迪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设计院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南设计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