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迪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迪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哲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代琳。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荣。被告杭州迪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设计院)诉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迪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设计院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南设计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