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陶毓海。委托代理人:李小文。被告:周荣。委托代理人:周厚平。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