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文渊诉孟晓松、于立波、成都市锦江区普方外国语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渊,孟晓松,于立波,成都市锦江区普方外国语培训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文渊,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包树林,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晓松,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于立波,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普方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渊诉被告孟晓松、于立波、成都市锦江区普方外国语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文渊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