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中商外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60友瑞达有限公司与苏州斯派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友瑞达有限公司;苏州斯派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苏中商外初字第0060号 原告友瑞达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九龙湾常悦道3号企业广场2期27楼。 法定代表人曾国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怀,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斯派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 原告友瑞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斯派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友瑞达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友瑞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瑞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为993元,由原告友瑞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 代理审判员 杜明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全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