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柳荣华诉汪能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荣华,汪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270—5号申请执行人:柳荣华,男,1973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汪能付,男,1969年5月7日生。柳荣华诉汪能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的(2010)松民二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柳荣华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汪能付应给付14455元,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80元,执行费120元,但被执行人汪能付分文未付。2010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柳荣华因被执行人汪能付外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松民二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汪能付下落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荣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