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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柳荣华诉汪能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荣华,汪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270—5号申请执行人:柳荣华,男,1973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汪能付,男,1969年5月7日生。柳荣华诉汪能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的(2010)松民二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柳荣华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汪能付应给付14455元,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80元,执行费120元,但被执行人汪能付分文未付。2010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柳荣华因被执行人汪能付外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松民二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汪能付下落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荣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