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执民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红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薛立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红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薛立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红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周萍,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立占。宁波红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薛立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红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本院执行,要求义务人薛立占支付货款50000元、违约金44100元及其逾期付款双倍利息。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薛立占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1348元,在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3496.79元后,余款7851.21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因被执行人薛立占去向不明,本院未发现他名下的宜迅速变现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红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也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并于2011年11月17日申请本院程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48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晓 红审 判 员 严 建 雄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修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