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洪武与王贵升、蒙城顺风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武,王贵升,蒙城顺风汽车队,宓雄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武,农民。被执行人:王贵升,驾驶员。被执行人:蒙城顺风汽车队,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兆友。被执行人:宓雄彪,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洪武诉王贵升、蒙城顺风汽车队、宓雄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9)甬慈民重字第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4456.8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452元,执行费8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18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