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镇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镇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健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镇民巡督字第1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