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吴凤云与张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云,张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506号申请执行人:吴凤云,居民。被执行人:张继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31号吴凤云诉张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继伟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凤云借款5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600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吴凤云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5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