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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357号

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公司业务经理等与宁波法拉依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法拉依纺织,宁波法拉依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357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9506009-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

法定代表人:盛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美芬,原告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宁波法拉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鹅颈村工业区4-5幢。

法定代表人:苏家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法拉依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26376元。本案于201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法拉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家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提供原料给原告,委托原告生产款号为mfe—1022服装400件,单价25元∕件、mfe—1024服装600件,单价35元∕件、mfe—1027服装500件,单价31元∕件、mfe—1029服装500件,单价31元∕件,并约定需方收到货后15天后付清货款。2010年8月30日,原告生产的服装经被告指定的宁波市鄞州钟公庙大西纺织技术咨询服务部检验合格实际出货1798件(其中款号mfe—1022服装367件、mfe—1024服装535件、mfe—1027服装463件、mfe—1029服装433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价款55676元,扣除被告提供的面料款,余款26376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6376元。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供原料、款式加工服装,被告在收货后15天内按约支付货款等事实。2.宁波市鄞州钟公庙大西纺织技术咨询服务部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的清单一份及装箱单五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公司加工的服装经检验合格后实际出货1798件等事实。3.外观检查、检针作业报告书六份,证明宁波市鄞州钟公庙大西纺织技术咨询服务部系被告指定验货单位,原告公司加工完毕的服装须经该服务部验收合格之后出货等事实。被告宁波法拉依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无瑕疵,且与原告对事实陈述能相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签订的是《销售合同》,实为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面料、款式进行服装加工,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理应按约支付价款,拖欠不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价款26376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法拉依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价款2637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0元,财产保全费284元,合计诉讼费5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原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