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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140号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何某,居民。

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陈文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翔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