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沈苏执字第009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3469.6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苏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鹏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