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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鄄执字第54-1号

李玉峰、鄄城县三金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20-05-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峰;鄄城县三金化工有限公司;王永涛;宿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鄄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峰,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检察院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三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涛,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宿卫东,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建行职工,住鄄城县。申请人李玉峰申请执行鄄城县三金化工有限公司、王永涛、宿卫东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鄄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三金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另案处置,已无资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永涛、宿卫东外出,目前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长跃

审判员 马海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