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1113号原告西安宏科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疏导路中段水厂路168号,注册号6101122111006。法定代表人韩开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12路95号。法定代表人樊俊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科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岳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宏科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33149.50元,下余33149.5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