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91号
原告:殷某1。
被告:殷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1诉被告殷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1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叶黎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
殷绪平与殷罕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91号
原告:殷某1。
被告:殷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1诉被告殷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1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叶黎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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