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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91号

殷绪平与殷罕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某1,殷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91号

原告:殷某1。

被告:殷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1诉被告殷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1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叶黎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