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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230号

路东华与宣红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东华,宣红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230号

申请执行人:路东华。

被执行人:宣红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3230号路东华诉宣红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宣红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路东华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宣红树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路东华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47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2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晓  东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