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401号原告衣振华。被告王昆。
原告衣振华与被告王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严相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衣振华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昆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近几年来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日常生活中多进行沟通,是可以处理好夫妻关系的。原告请求离婚,无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衣振华与被告王昆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