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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汉执字第70号

熊思彦与陈玉兵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思彦,陈玉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汉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熊思彦,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被执行人陈玉兵,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河镇。熊思彦诉陈玉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安汉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思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1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1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2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一百四十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安汉执字第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张 禅

代理

审判员  唐 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