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193号原告高敢,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萍,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霞,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培,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强,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敢诉被告刘霞、刘培、刘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敢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敢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