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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1193号

原告高敢诉被告刘霞、刘培、刘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敢,刘霞,刘培,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193号原告高敢,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萍,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霞,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培,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强,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敢诉被告刘霞、刘培、刘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敢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敢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