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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731号

吕杰与郑佰润、唐山金德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杰,郑佰润,唐山金德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吕杰,居民。委托代理人曲风华,居民。委托代理人何东,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佰润,中建二局安装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向东。被告唐山金德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瑞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跃红,唐山市丰润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杰与被告郑佰润、唐山金德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王伯秋

审判员  刘挺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