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吕杰,居民。委托代理人曲风华,居民。委托代理人何东,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佰润,中建二局安装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向东。被告唐山金德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瑞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跃红,唐山市丰润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杰与被告郑佰润、唐山金德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王伯秋
审判员 刘挺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