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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10号

邱华勇诉冉瑞泽、四川锐纽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邱华勇,冉瑞泽,四川锐纽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邱华勇,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辑,四川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玮,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冉瑞泽,男,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渝中区。被告四川锐纽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20号。法定代表人林芳,四川锐纽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荣,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华勇诉被告冉瑞泽、四川锐纽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华勇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华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华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2368元。由原告邱华勇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肖 彬

审 判 员  何 理

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