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利辛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杜艳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中,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亳州市烟草公司谯城区烟叶经理部经理,住。
委托代理人:卢建章,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夏清田,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利辛县烟草专卖局与被上诉人夏清田、刘德义等人侵权纠纷一案中,夏清田与利辛县烟草专卖局分别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与反诉。
本院认为,夏清田与利辛县烟草专卖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清田撤回对利辛县烟草专卖局的起诉和利辛县烟草专卖局撤回对夏清田的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夏清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利辛县烟草专卖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杜亚莉
审判员 徐全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