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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4929号

刘爱臣与黄秀兰、兰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爱臣,黄秀兰,兰克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929号原告刘爱臣,男,192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黄秀兰,女,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兰克升,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臣与被告黄秀兰、兰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秀兰、兰克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臣撤回对被告黄秀兰、兰克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