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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958号

周加存与江子荣、徐素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加存,江子荣,徐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958号原告周加存,城街道西山村西山二路5号,身份证号33262719610530021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健鹏,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山村西山二路5号,身份证号331021198412170010。被告江子荣,清港镇双郏塘村三山路12号,身份证号332627196211282174。被告徐素芬,清港镇双郏塘村三山路1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加存与被告江子荣、徐素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素芬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存撤回对被告徐素芬的起诉。

审 判 长  孔庆周

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

人民陪审员  袁必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