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958号原告周加存,城街道西山村西山二路5号,身份证号33262719610530021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健鹏,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山村西山二路5号,身份证号331021198412170010。被告江子荣,清港镇双郏塘村三山路12号,身份证号332627196211282174。被告徐素芬,清港镇双郏塘村三山路1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加存与被告江子荣、徐素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素芬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存撤回对被告徐素芬的起诉。
审 判 长 孔庆周
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
人民陪审员 袁必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