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321号罪犯刘圣江,于浙江省舟山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了(2009)甬仑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圣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圣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圣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圣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圣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