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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执非字第84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稽征所与黄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稽征所,黄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非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稽征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214号,组织机构代码:41956671-6。法定代表人林秉元。被执行人黄波,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稽征所与被执行人黄波交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稽征所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稽征所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非字第8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