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江甲。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方某某。
被告:方某。
原告江甲与被告方某某、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荣华担任
审判长,与助理
审判员杨丽、江建扬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甲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甲起诉称,2006年12月29日19时许,原告驾驶赣e×××××号车经320国道新建村路口与被告方某某驾驶的浙h×××××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柯某交警队认定:原告江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于2006年12月29日两次为被告方某某垫付医药费4800元,又于2007年1月9日预交事故赔付款16000元,前后共计20800元。2007年1月11日、1月15日暂扣交警队的16000元被第二被告方某领取。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解决事故事宜,被告都以未治愈为由推诿。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支付施救费520元,车辆损失费1122元,共计1642元,要求被告承担40%,计656.8元。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0800元,支付事故损失656.8元,二被告并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江甲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衢州市公某某交警支队柯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证明2006年12月29日,原告江甲和被告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衢州市中医医院住院费预交款收据2份,以证明原告江甲为被告方某某预交住院费用4800元的事实。3、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1份、事故押金支取凭证2份,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江甲向衢州市公某某交警支队柯某大队预缴事故赔偿款16000元,被告方某两次到衢州市公某某交警支队柯某大队领取该笔款项的事实。4、施救费发票1张,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江甲花费施救费用520元。6、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零部件报价单各1份,以证明原告江甲车辆损失费用1122元的事实。被告方某某、方某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庭审中,原告江甲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方某某、方某未到庭,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方某某、方某系父子关系。2006年12月29日19时许,原告江甲驾驶赣e×××××重型厢式货车经320国道由江乙向高速公路某某东出口方向行使,在320国道新建村路口与被告方某某驾驶的浙h×××××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7年3月2日,衢州市公某某交警支队柯某大队作出衢公交柯认字(2007)第12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江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江甲向衢州市中医院预交了被告方某某的住院费用共4800元。2007年1月9日,原告江甲向衢州市公某某交警支队柯某大队预交了事故赔付款16000元,2007年1月11日、同年1月15日被告方某到衢州市公某某交警支队柯某大队领取了上述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800元,支付事故损失656.8元,二被告并互负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江甲和被告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经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但在被告方某某既未明确自己具体损失,双方对民事赔偿又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方某领取原告预交的事故赔偿款1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方某的受益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双方由此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其垫付的医药费4800元及支付原告在该起事故中的损失656.8元,该请求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另案主张,本案不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甲16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85元(已预交),由被告方某负担2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荣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丽
代理
审判员 江建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