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镇执字第843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荀云峰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荀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镇民巡督字第3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镇民巡督字第36号支付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延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