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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13—2号

赵士宝与王明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士宝,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13—2号

原告:赵士宝,汉族,男,齐河县。

被告:王明,汉族,男,齐河县。本院在审理赵士宝诉王明借款一案中,原告赵士宝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王明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明存款二万元整,查封(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