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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第769号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古交市神堂岩利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神堂岩利民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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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被执行人古交市神堂岩利民煤矿。法定代表人武德昌,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交市神堂岩利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公司正在改制当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09)乐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元武执行员  王杰芝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〇��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