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142号原告纪文,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文与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