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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3142号

纪文与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5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文,周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142号原告纪文,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文与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搜索“”